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方玲 陳鵬)
前期,漢壽法院對中國銀行某支行與李某、薛某、漢壽某房地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解除中國銀行某支行與李某簽訂的《中國銀行貸款合同》,李某償還中國銀行某支行共計36萬余元。該判決書生效后,李某未履行還款義務,中國銀行某支行遂向漢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立案受理執行案件后,執行法官向三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不得規避執行通知書,并網絡查控了三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網絡集約查詢反饋結果顯示主債務人李某名下無財產,而擔保人漢壽某房地產公司名下有足額財產可供執行。
經過對判決書的認真審查,執行法官發現,據以強制執行的生效判決書未賦予擔保人漢壽某房地產公司追償權。這就意味著,若法院直接執行擔保人名下財產,擔保人后續維護自身權利還需另案起訴并申請強制執行。如此一來,企業的維權成本及訴累將大大加重,相關當事人亦需要支付另案的訴訟費、執行費和律師費用。
深入分析主債務人李某的財產線索,由案涉糾紛的貸款合同發現李某有一套至今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商品房。經向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調查,核實了該商品房確實備案登記到李某名下。執行法官從徹底解決糾紛的角度出發,沒有直接執行擔保人名下存款,轉而選擇拍賣房屋。后經網絡詢價、多方議價,并給予李某自行處置該房屋的合理期限,最終該房屋以67萬元的價格拍賣成交。
該拍賣款不僅償還了申請執行人中國銀行某支行的全部債權,還解決了李某在另一起作為被執行人案件的欠款問題,也避免增加漢壽某房地產公司訴訟負擔,真正實現了“一案多贏”。本案中,為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維護中國銀行及漢壽某房地產公司的勝訴權益,執行法官“舍近求遠”、“舍簡求繁”,選擇程序更為復雜的詢價拍賣程序,最終實現“一案多贏”、“多方共贏”。
下一步,漢壽法院將持續重視涉營商環境案件的執行,矢志踐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切實維護良好的法治秩序,有效降低市場經營主體交易和維權成本。
責編:周萌
一審:周芝華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